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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成都租豪车,居然赔了100多万!

发布时间:2022-11-01 11:24

租豪车兜兜风,谁承想竟发生了单车事故,这价值不菲的豪车,撞坏了,可就赔惨了!一百多万的赔偿费,太窒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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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日,谷某在成都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宾利汽车,单价4500元/天,预定租期1天。双方约定:车辆因事故或使用不当导致维修的,在完工交车以前,均视为谷某持续租赁该车辆并计算租金;当维修费用大于2000元时,谷某应向商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总额的40%作为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金;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和驾驶人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安排维修。

次日,谷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单车事故,商务公司将车辆拖进修理厂进行维修。随后,商务公司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车辆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小计1499519元、工时费及辅料费用为95000元、车辆贬值损失为596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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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案涉车辆维修完毕出厂,维修清单载明:配件费用合计1509709.11元、工时费用合计120000元。此后,商务公司向谷某索赔维修费用、租金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裁判

一审中,商务公司诉请谷某按修理厂维修清单载明费用支付维修费1629709.11元,支付租金及租金损失216000元,支付车辆贬值损失65188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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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支持商务公司要求谷某支付维修费1629709.11元的诉讼请求。对谷某应支付的租金及损失认定为211500元,抵扣谷某已支付的4500元后,谷某还应向商务公司支付207000元。商务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

一审宣判后,谷某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商务公司仅提交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并未提供维修费用凭证,因此维修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商务公司送交的车辆修理厂并非正规的4S店,只是一般的修理厂,大量配件高于宾利成都报价单,维修工时费也不应该按照“一类维修资质”的标准计算。

案涉车辆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8月2日,而商务公司2020年8月18日才将车辆送交鉴定,故2020年8月18日还未开始维修,因商务公司怠于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实际维修期限之中。同时,车辆的租金收益并非每日必然发生的可得利益,车辆未出租的空置期间不等同于商务公司应当获得租金损失的期间。

车辆发生事故后,谷某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商务公司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定损,导致谷某无法向保险公司追偿,商务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这起案件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商务公司尚未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但该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谷某仍应向商务公司赔偿。《租赁合同》约定“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和驾驶人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故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的责任不在商务公司。关于维修费用金额的认定,修理厂维修清单的部分配件单价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的配件单价、工时及辅料费用也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按一类维修资质标准计算的工时费及辅料费,故对维修费用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即1549519元。《租赁合同》约定车辆发生事故后由商务公司安排维修,并未明确约定需由宾利4S店维修,谷某亦未对商务公司送由修理厂维修提出异议,故对维修期间的租金不作调整。

据此,成都中院二审判决维持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租金损失207000元,变更谷某向商务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为1549519元,合计应支付1756519元。

所以,豪车租赁有风险,还是要选择正规且有保障的租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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